来源:民三庭、审管办
转自:天津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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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白某与某月子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产妇及新生儿委托专业护理公司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护理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新生儿感染疾病,应当给予赔偿
基本案情


白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天数28天,总费用近三万元。入住不久新生儿胸部红肿伴随发烧,送医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右胸部皮肤软组织感染、颅内感染黄疸”并住院治疗。白某认为某月子中心护理师洗澡、抚触等直接接触新生儿皮肤,且护理师患有咽炎,护理新生儿过程中反复咳嗽,导致刘某某出现病症。白某起诉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押金、利息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是一种以特殊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既包括对产妇进行产后护理,也包括对新生儿的护理。新生儿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针对此类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除了合同约定义务外,提供服务一方还应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新生儿系在生产医院出院直接入住某公司,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在入住前身体存在状况。市儿童医院诊断结论为“新生儿败血症、右胸部皮肤软组织感染、颅内感染黄疸”,可以表明新生儿在该公司接受服务期间,大概率存在来自环境感染的因素,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因果关系盖然性、侵权人注意程度及公平原则,酌定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月子中心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迅猛发展,但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尚不健全,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填补规范空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案警示月子中心等母婴健康服务主体应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考虑到产妇与新生儿的特殊性,专业护理机构应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对于督促母婴健康服务主体审慎提供服务、严格履行“善良管理人”责任,保障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法官寄语
选择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服务是为了让新生儿和产妇接受更为专业、健康的护理,使得新手妈妈更好地实现过渡,也使得新生儿获得更为全面细致的看护照顾。新生儿抵抗力弱,是特殊易感人群,对居住环境、接触人员等都有极高的要求,倘若母婴护理机构和看护人员不能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休息环境,将直接影响到新生儿的生命健康等重要权益。这要求月子中心等机构要更高标准注意、更全方位保障,也提醒新手父母们要多多对比考察,科学谨慎地选择护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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